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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6-12-27 00:00:00   作者:科研处   来源:科研处 点击:

新交院〔2016〕69号

关于印发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1月21日

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学院教职工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良好的科研激励机制,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稳定发展,全面提升学院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学术论文、专著。

第三条 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每学期末,各部门将本部门的科研成果登记表交至科研处,并附一份成果复印件用于核实,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第二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四条 学院教师申请到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可在确定立项当年获得课题经费5%的奖励,且最高不超过50000元。具体奖励额度根据课题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等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 凡经科研处组织申报(或在科研处登记)的研究项目(课题)按期完成并通过鉴定者,可获该项奖励。奖励标准为:

1.国家级项目10000元

2.自治区级、部级项目6000元

3.厅局级项目3000元

4.横向课题(区级以上协作项目)2000元

5.各级行业学会项目1000元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六条 凡由科研处组织申报(或在科研处登记),学院教职工为第一主持人的项目,经国家与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评审获奖后给予再奖励。再奖励项目包括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厅局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各级行业学会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及学院级优秀成果奖。

若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学院按照最高奖项进行奖励,不再对与此项目有关的其他成果形式给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获得以上再奖励项目的,奖金由主持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完成工作量情况确定的分配方案,奖励标准参照下表发放。具体奖励额度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

奖 项

级别

金额(元)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一等奖

100000

二等奖

80000

三等奖

60000

自治区级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一等奖

50000

二等奖

30000

三等奖

10000

厅局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一等奖

8000

二等奖

5000

三等奖

3000

各级行业学会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

发明奖;院级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1000

二等奖

800

三等奖

500

备注:1、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参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发放,奖励金额减半。

2、获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奖励的成果,“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署名非第一单位的,奖励金额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最高不超过奖励标准的一半。

3、先获低级别后获高级别的科研成果采取补差形式,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第七条 科研成果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转化应用,视其规模效益,课题组可获得收益当中30%的奖励。学院教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等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研发团队可获得不超过收益当中30%的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五章 论文论著奖励

学院教职工在下列检索系统或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1、《Science》和《Nature》上以发表论文的奖励100000元。

     2、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论文,按照中科院或JCR(文献检索工具)分区进行奖励,一区刊每篇奖励10000元、二区刊每篇奖励8000元、三区刊每篇奖励5000元、四区刊每篇奖励4000元;EI(工程索引)期刊收录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EI检索的会议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ISTP(科技会议索引,现更名为CPCI—S)收录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3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或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详细摘录,《中国科技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摘的论文,奖励2000元;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4在国内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奖励2000元。

备注:1、上述奖励针对论文须以学院教师第一作者和以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未标署有“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单位名称的一律不予奖励。

2、公开发表论文只奖励给第一作者。学院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同时将学院作为第二署名单位,奖励金额减半,学院署名第三及以后的不予奖励。

3、以上凡是有项目经费支持的论文,不再奖励。

第九条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含教材、教学参考书、科普、文艺等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分别给予每部著作以下奖励:

1、独立著作:8000元;

2、独立编著:5000元;

3、参与编著或主要作者(超过3万字):2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所有获奖人员,个人收入所得税自理。

第十一条 成果报奖时,申报人需出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作品原件及复印件、可供科研处审核的检索背景信息,到学院科研处登记,复印件由科研处存档。成果报奖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申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旨在激励学院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院科研整体实力和水平,学院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有侵权、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经查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制度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